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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英九「第三模式」推动两岸交流來源:新报 2008年5月6日 星期二 11:32:19 日前,台湾候任总统马英九表示,支持台湾金融业赴大陆发展,将责成官方机构「陆委会」委托「海基会」,推动新的两岸交流「第三模式」。所谓「第三模式」,马英九指的是两岸签署一全新的《综合经济合作协议》,跳脱两岸被归类为「国与国」关系的「第一模式」概念,或类似中港两地「CEPA经济合作」模式之「第二模式」概念的窠臼,走出一条符合两岸特色、且具体可行之「路」,为两岸经贸关系正常化,创造新的契机。 大经济体须尊重小经济体 笔者认为,马英九的《综合经济合作协议》模式,其实类似25年前纽、澳两地签订的《更紧密经贸关系》(Closer Economic Relationship, CER)、或纽、星两地签订的《更紧密经贸伙伴》(Closer Economic Part nership, CEP)等较具实质意义的经济合作协议,基于当前两岸特殊形势,推动「类似CER」、或「类似CEP」的两岸「第三模式」,颇具前瞻性。 台湾金融业到大陆发展通常有三种模式,分别是( 1)外资银行的模式;(2)港澳「CEPA经济合作」的模式,以及(3)参股当地的外资银行或陆资银行的模式,而外资银行在大陆发展要符合总资产100亿美元的条件。因此,业界代表向马英九提议,希望新政府能为他们争取比第(2)项—港澳「CEPA经济合作」模式更好的条件,能在大陆享有「类(似)国民待遇、甚至是超国民待遇」。 马英九回应称,两岸议题涉及直航对飞、开放陆客来台、高科技产业与金融服务业登陆,以及投资保障与避免双重课税等议题,若签署「第一模式」的「自由贸易协议」(FTA),大陆势必反对,但若采行「第二模式」的中港(中澳)两地「CEPA经济合作」模式,则有被矮化的疑虑,他不赞成。因此他提议「第三模式」,走上全新「路」。 笔者肯定「第三模式」,但关键是建立全新的两岸合作「共信机制」,知名社会学家Peter Blau于1964年出版《Exchange and Power in Social Life》一书,书中提出4项「共信机制」条件,足供两岸参考:1.交流才能产生共信。共信的基础是建立在可预期的互动行为模式之上,稳定的互动行为最重要,倘若一方出尔反尔,政策「表里相反」,那就无法建立「共信机制」。 2.两岸交流是「对等、及不分阶层大小(Non-hier archical)」。两岸交流若以实力大小为依据;以父子关系为差别,那就无交流之意义,以「欧盟」超国体(经济体)概念为例,大经济体必须尊重小经济体,如此,双方才有实质互动之可言 3.两岸交流要兼具「实质价值」(Utilitarian Va lues)及「象征价值」(Symbolic Values)。由于两岸特殊形势,一旦展开「海基会」、「海协会」谈判,必须先确定有限资源的最佳利用,如何兼具两面价值,就是智能所在。譬如说,两岸均有「九二共识」及主张「一中各表」,在宣传上积极推动双方关系正常化,那就是「象征价值」,若能具体落实双方经贸合作如直航对飞、建立司法协助、共同打击经济犯罪等,那就是「实质价值」。 进步交流模式涉多边协商 4.两岸交流要超越互动关系。传统的交流模式局限于双方互动关系,但进步的交流模式是涉及多边(Mult i-lateral)协商,两岸均属「世贸组织」(WTO)成员,有关经贸交流等各层面,无不涉及全球超国体(经济体)交流的基本原则。因此,如何基此原则以建立两岸「第三模式」,进而建立双方「共信机制」,才是两岸政府应有的新思维。 笔者认为,基于全球一体化的「超国界关系」(Tr ans-national Relations)发展趋势,未来个别经济体(economic entity)间的互动关系,将不仅是「体际关系」(Inter-entity Relations)而已,而是新的「超体际关系」(Trans-entity Relations),对两岸交流而言,推动新的「第三模式」及参与多边协商,将是两岸共走的一条全新「道路」。 |